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保障营销平台用户的权益,维护营销平台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以及《营销平台服务协议》、《淘宝规则》、《天猫规则》等相关协议和规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以下营销平台:聚划算、聚名品、非常大牌、全球精选、量贩优选、淘抢购、男得好货、天猫超级品牌日、天猫小黑盒、天猫超级品类日、大牌臻选、新粉购、天天特价。
第三条 【说明】商家在营销平台上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营销平台所签订的各项协议。营销平台有权变更本规则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若商家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营销平台的相关服务或产品。营销平台有权根据规则及协议约定对商家行为及应适用的规则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违规处理
第四条 【违规定义】违规行为,是指破坏营销平台的市场秩序,涉嫌损害消费者、经营者或营销平台的正当权益,及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处理原则】商家发生的违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根据《淘宝规则》、《天猫规则》进行处理。营销平台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商家应尽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违规处理】商家发生营销平台违规行为的,其违规行为应当纠正,并扣以一定的营销平台分值。营销平台扣分进行累计,但不对商家在淘宝、天猫的分值产生影响,营销平台扣分在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时清零。
解读
第三章 营销平台违规行为
第一节 营销平台违规处理措施
第七条 为保障消费者、经营者或营销平台的正当权益,在商家违规处理期间营销平台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对商家采取以下违规处理措施:
(1)警告,是指营销平台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商家的不当/轻微违规行为进行提醒和告诫,商家需进行自查自纠;
(2)取消当次商品活动权,是指商家的商品不能参加当次已排期的营销平台活动;
(3)取消当次活动参与权,是指商家的所有商品不能参加当次已排期的营销平台活动;
(4)限期中止活动,是指商家在限定期间内不能参加营销平台活动,处理前已排期的营销平台活动除外;
(5)永久终止合作,是指商家永久不能参加营销平台活动。
第八条 (
上海网店运营培训)商家可在被营销平台违规处理之时起72小时内(营销平台审核时间除外)通过线上违规申诉入口提交违规申诉申请。
解读第九条 【营销平台扣分】营销平台扣分采取以下节点处理方式:
(1)营销平台扣分累计达十二分的,自最后一次处理之日起限期中止活动一个月;
(2)营销平台扣分累计达二十四分的,自最后一次处理之日起限制中止活动二个月;
(3)营销平台扣分累计达三十六分的,自最后一次处理之日起限期中止活动三个月;
(4)营销平台扣分累计达四十八分的,自最后一次处理之日起限期中止活动六个月。
第二节 营销平台违规行为
第十条 活动后降价,是指商家的商品在参加营销平台活动结束后15日内,出现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其参加营销平台活动期间任一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形。
商家首次出现活动后降价的,给予警告,再次及以上的,每次扣三分。
解读第十一条 品控DSR不达标,是指商家参加营销平台结束后30日内,成交笔数100笔及以上且有效评价占比大于50%的活动商品,其活动订单对应的三项DSR均值低于或等于4.5分的情形。
商家出现品控DSR不达标的,每次扣三分。
第十二条 延迟发货,(
上海网店运营培训)是指除特殊商品,或官方组织的定制、预售及其他另行约定发货时间的特殊情形外,商家在买家付款后七十二小时内(天猫国际商家为一百二十小时内),出现实际未发货订单数大于1000笔且发货率低于40%的行为。
商家出现延迟发货的,每次扣三分,同时不免除依据《淘宝规则》、《天猫规则》中相应规则对商家的违规处理。
解读第十三条 违背承诺,是指商家未按照承诺向买家提供既定的服务或向营销平台履约的行为。
违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出现强制搭售或拼款;
(2)出现换款,与报名商品不一致;
(3)营销活动承诺未兑现;
(4)使用非官方工具进行免单、返现等活动。
商家出现第(1)、(2)项违规行为的,取消当次商品活动权,每次扣3分;
商家出现第(3)项违规行为的,根据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取消当次商品活动权,每次扣3~6分;
商家出现第(4)项违规行为的,第一或第二次给予警告且取消当次活动商品权,第三次及以上,每次扣2分;
商家出现第(4)项违规行为且引起买卖双方纠纷情节严重的,不论次数,取消当次商品活动权,每次扣3分。
第十四条 排期违约,是指商家获得营销平台排期后,在活动开始前因自身原因临时退出导致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行为。
商家出现排期违约的,每次扣三分,同时所涉及的排期软件服务费退回商家。
解读第十五条 资质作假,是指商家在报名营销平台活动时所提供的资质材料,如质检报告、品牌授权书等存在作假的行为。
商家出现资质作假的,取消当次活动参与权,并自处理之日起永久终止合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生效时间】本(
上海网店运营培训)规则于2018年8月24日进行公示,于2018年8月31日生效。
第十七条 【新旧衔接】除《淘宝规则》、《天猫规则》已有规定的内容外,营销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或修订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或修订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中的“首次”、“再次”、“每次”,以活动报名记录计算。
第十九条 本规则中的“月”,以三十天计算,非自然月。
第二十条 本规则中的“日”,以24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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